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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05-05 16:31:04]   来源:http://www.88jianzhu.com  建筑安全法规   阅读:9130

概要:稿,报国家局审批。 安全生产标准报批时,应当附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及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 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号由安全生产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安全生产标准代号为AQ。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指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应当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写、说明、审查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将安全生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修订国家标准的计划,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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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国家局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院校等方面的单位和专家组织标准的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国家局或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的强制性或者推荐性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审查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进行。会议审查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写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意见对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标准报批稿,报国家局审批。  
安全生产标准报批时,应当附有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者函审结论及函审单、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  

第四章 安全生产标准的发布和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统一编号、发布。 
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号由安全生产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安全生产标准代号为AQ。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应当在发布后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由国家局指定的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实施后,应当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5年。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写、说明、审查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或者将安全生产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者修订国家标准的计划,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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